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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细则(试行)
2015-03-11   审核人:

 

 

 

中国共产党

中北大学委员会文件

 

 

党纪〔20152

 

 

关于印发《中共中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各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机关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推动中共中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职能,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山西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与《中共中北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中共中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北大学委员会

                             201537

 

 

 

 

 

 

 

 

 

 

 

 

 

中共中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履行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推动中共中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职能,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山西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与《中共中北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纪委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制度规定,根据纪委的职责和权限开展监督,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条  学校纪委及其办公室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接受纪委监督的同时履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学校纪委书记是监督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监督的对象为:

1)所有共产党员。

2)所有行使学校“公权”人员。

3)各级党组织和行政组织。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五条  监督检查各单位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

1)开展政治纪律教育和管理监督的情况。检查是否认真学习贯彻中央有关加强政治纪律教育的一系列会议精神,做到有部署、有检查;对本单位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能否及时发现、稳慎处理。

2)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政治纪律情况。检查是否严格执行党的纪律,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证中央政令畅通,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觉担负起本部门严格执行政治纪律的领导责任,敢于批评不良倾向、直面矛盾问题。

3)带头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反对“四风”、践行群众路线的情况以及督促本单位党员、干部落实的情况。

第六条  监督检查各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情况。

1)落实学校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实施意见》的情况。

2)“责任分工”是否明确、廉政风险预警制度是否建立、学校党委安排的反腐败各项重要工作是否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督办。

第七条  监督检查各单位贯彻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况。

1)“三重一大”重要事项的议事程序、决策程序是否合乎规定,决策的内容、程序、结果是否公开,是否接受群众监督。

2)党政联席会议、重要情况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监督检查领导干部作风与廉洁自律情况。

1)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四个“实施办法”,践行群众路线,反对和纠正“四风”的情况,教师的师德师风情况;

2)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

3)各单位党政一把手对所辖干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治理的情况。

第九条  监督检查腐败易发多发领域。

1)在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重大物资采购、大额资金使用、干部的提拔任用、招生、人事招聘、职称评聘等重要领域,主体责任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地方与学校制定的有关制度的情况。

2)关键环节的程序、流程及结果在网上公示的情况,有关信息在纪委报备的情况。

第十条  监督检查各单位畅通信访渠道,报告重要线索与问题的情况。

1)通过信访处理,对下属干部职工实施监督的情况。

2)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督促检查,妥善处理的情况。

3)对发现的重要线索与问题及时上报校党委、纪委的情况。

第十一条  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十二条  纪委监督方式由“过程参与监督”转为“程序监督、结果检查与重点执纪问责”,专职纪检干部不能参与各单位具体工作的具体环节,也不能担任纪检工作以外的具体业务的领导组成员,学校任何单位不得抽调或安排专职纪检干部在校内从事与纪检、监察无关的工作。监督检查的方法主要为:

1)日常监督。公开举报电话和网络举报邮箱,对投诉与举报及时核查处理。

2)巡视监督。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为重要巡视内容,督促突出问题的解决落实,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具体线索,核实处理。

3)舆论监督。完善校园网络平台,做好舆情收集、研判和处置工作。

4)专项检查。对于腐败易发多发的重要领域及临时发生的重要性、集中性问题,按照实际情况,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

5)校园网络平台。各单位建立专项模块,确保关键环节的程序、流程及结果及时在网上公示。

第十三条  纪委主抓案件查办工作。通过网络、邮箱、信件、电话等渠道获取举报信息,调查处理所管辖的党组织及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

第十四条  举报件查办程序按照图1运行。

1   举报件查办流程图

第十五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意见询问、反馈、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到位。对违纪违规的党员干部,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责任落实

第十六条  校纪委书记负责召集纪委工作会议,对监督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具体举措,提高监督的实效性。

第十七条  健全履职机制。

1)校纪委对学校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的决策进行监督。监督方式分个别酝酿、小组讨论、党委会与校长办公会等。

2)校纪委委员按照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整体部署,联系指导基层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了解相关基层单位的重要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推进基层单位从源头上防治腐败体系建设。

3)监督体制机制按照图2运行。

监督体制机制运行图

第十八条  建立完善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向校纪委全会述纪述廉述作风制度。重点述清党风廉政主体责任执行情况、向校纪委报送重要事项和廉政信息情况,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教师的师德师风情况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案件“双查双报告”制度。严格执行案件查办“双报告”制度。认真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要求。严格执行案件“双查”制度。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

1)对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不传达、不部署、不落实的;

2)对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检查考核、专项治理等工作,不主动配合,不认真自查的;

3)对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批转的信访问题应付、拖延等,使问题不能及时调查处理的;

4)对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积极整改、被动应付或放任不管,导致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恶化的。

第二十一条  职责范围内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等不良风气突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造成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

2)对职责范围内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等现象,放任、纵容,不抓不管,或者长期得不到治理的;

3)发生严重后果后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不向学校报告或不及时报告的。

第二十二条  职责范围内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任务不分解,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得力,导致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

2)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检查,问题不整改,导致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

3)对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制度不及时建立或完善,导致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

4)对职责范围内发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不教育提醒,不督促整改,导致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

5)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现象失职失察,不抓不管,听之任之的。

第二十三条  职责范围内发现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故意隐瞒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不向校党委、校纪委报告,或借故推迟、拖延报告的;

2)为违纪违法问题有关责任人员开脱、袒护、甚至包庇的;

3)指使、纵容下属阻挠、干扰,人为制造办案障碍的。

第二十四条  其他应当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六条  单位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追究责任:

1)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2)干扰、阻碍责任追究的调查处理的;

3)出现问题后仍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4)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1)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如实报告并主动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2)敢于承担,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六章  责任追究的办理和结果运用

第三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依照本办法履行监督职责。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需要追究责任的,由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向校党委提出意见和建议,校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受领导干部的职务变化和任职期限的限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需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北大学党办                             20153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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