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来电来访、举报申诉等事项时,按照《山西省纪委监委执纪监督监察工作试行办法》文件规定的时限办理。对实名举报的问题线索,在收到问题线索的3个工作日内与举报人联系反馈;举报事项处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2、领导交办、批办事项,有明确规定时限的,按规定时限办理,没有明确时限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结果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批办领导报告,重要事项应及时报告办理的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