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坚持从严治党、依法治校,维护党章党规党纪的严肃性,推动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深入被巡察党组织、单位(部门)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进一步加强对中层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着力解决领导班子建设和落实“两个责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实现巡察工作与干部考察、日常管理工作有机结合,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为加快“双一流”建设提供坚强保障。
第三条 巡察工作原则:坚持校党委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按照“试点先行、分批推进、逐步覆盖”的步骤进行。一般应在校党委一届任期内实现巡察全覆盖。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学校党委履行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学校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主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担任,成员由纪委副书记、党委办公室主任、党委组织部部长、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原则上不超过7人,巡察办主任应当为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中央、省委和学校党委的有关决策和部署;
(二)研究确定巡察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并报校党委批准实施;
(三)组织实施巡察工作,听取汇报,并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四)研究巡察工作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对巡察工作进行领导、管理和监督;
(六)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巡察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纪委,负责巡察日常工作。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与巡察办公室协作配合,一体推进“四个监督”贯通融合。
办公室主任由校纪委副书记兼任,并设置专职副主任,办公室其他成员从相关机关党务部门抽调。
巡察办公室职责:
(一)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巡察组组长库和巡察人才(巡察组成员)库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审定。巡察组组长库和巡察人才库实行动态调整;
(三)及时向被巡察党组织、单位(部门)下达巡察整改意见,并跟踪督导落实;
(四)巡察期间,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察办公室可以将被巡察党组织、单位(部门)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处理;
(五)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完成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按照巡察工作计划和安排,每次巡察工作前组成若干巡察组,承担巡察工作具体任务。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和组员,一般按每组5-7人组建。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一次一授权。
巡察组职责:
(一)根据巡察工作计划开展巡察工作;
(二)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三)巡察期间对巡察组成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根据学校党委的决定开展回访督查;
(五)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巡察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巡察办公室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工作程序,组织开展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巡察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三章 巡察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 巡察工作坚持关注“关键少数”,巡察对象包括二级党组织、中层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巡察重点是对各二级党组织、单位(部门)开展常规巡察,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领域进行专项巡察。根据工作需要,巡察对象可适当扩展。
第九条 巡察工作聚焦二级党组织、单位(部门)党的政治建设的监督检查,着力发现和纠正各二级党组织、单位(部门)政治偏差,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省委、省纪委重点工作和主要任务,坚持问题导向,确定年度巡察事项,着力发现基层党组织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簿、组织涣散、纪律松驰、管党治党宽松软等问题。主要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一)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重要决策以及学校决策部署情况,特别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情况;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部署情况;
(三)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情况;
(四)落实巡视、审计、主题教育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两个责任”、惩防体系建设,遵守纪律情况;
(六)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七)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制度情况,党务政务公开情况,执行组织纪律情况;
(八)财务管理、基建管理、招投标管理、资产管理、教学管理、招生管理、后勤管理、科研经费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九)选拔任用干部和学科队伍建设的情况;
(十)职称评聘、人才引进、绩效考核分配等方面的情况;
(十一)加强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持续纠正“四风”、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方面的情况。
(十二)学校党委要求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 巡察工作采取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常规巡察根据情况对需要巡察的党组织、单位(部门)进行巡察,专项巡察主要是围绕各党组织、单位(部门)出现的党的政治建设方面的苗头性问题,以及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领域进行专项巡察。
第十一条 巡察组的主要工作方式:
(一)听取汇报。听取被巡察党组织、单位(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九条内容形成的工作汇报和专题汇报。
(二)个别谈话。与被巡察党组织、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
(三)受理信访。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信访问题并进行了解核实。
(四)调阅资料。根据巡察工作需要,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五)民主测评。对被巡察党组织、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六)走访调研。以适当方式到与被巡察党组织、单位(部门)有密切关联的单位(部门)进行调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从不同侧面了解巡察对象的相关情况。
(七)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察党组织、单位(部门)的党政联席会、办公会等有关会议;列席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等会议。
(八)其他方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巡察工作进驻被巡察党组织、单位(部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根据需要,可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 巡察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巡察组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一)被巡察党组织、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
(二)被巡察党组织、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
(四)巡察组认为应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巡察期间,发现被巡察党组织、单位(部门)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立行立改的问题,巡察组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及时向被巡察党组织、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反馈。巡察组提出处置意见时,要充分尊重被巡察党组织的意见,并且不对办理时限提出要求,由被巡察党组织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现场巡察结束前,被巡察党组织要将立行立改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通报巡察组。
第十五条 巡察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准备阶段。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确定巡察任务,并对巡察组组长、副组长授权。
巡察办公室根据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对全体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巡察工作业务培训。
巡察组向纪检监察部门、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管理处、审计处等有关部门了解被巡察党组织、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巡察组按照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了解情况,结合实际,拟订巡察工作实施方案,报巡察办公室审定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巡察方案经批准后,巡察办公室提前1周内将巡察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察党组织、单位(部门),协调安排巡察组进驻的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党组织、单位(部门)后,在一定范围内向被巡察党组织、单位(部门)通报巡察任务,明确巡察工作要求,并通过适当形式公布意见箱、联系方式等。
巡察组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工作,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党组织、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三)报告阶段。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汇总、归纳、分析和梳理有关情况,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处理建议。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党委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并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决定巡察成果的运用。
巡察组根据学校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意见,起草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反馈意见和巡察发现问题清单,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分别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反馈。
(四)整改阶段。被巡察党组织、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自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之日起要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并扎实开展整改,做到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全面整改,于3个月内将整改进展情况、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察办公室。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和事项,每3个月向巡察办公室反馈1次办理情况。
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党委组织部承担巡视巡察整改日常监督责任。巡察办公室要加强对整改情况的统筹协调、跟踪督促、汇总分析工作,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整改情况。
除特殊情况外,被巡察党组织、单位(部门)将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根据需要,巡察组可对被巡察党组织、单位(部门)的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回访或“回头看”。
第五章 成果运用
第十六条 分类处置巡察成果,不同性质问题交由不同单位(部门)处理。
(一)整改类。巡察中向被巡察党组织、单位(部门)反馈的问题,由被巡察党组织依规依纪进行整改。
(二)移送类。对被巡察党组织、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存在的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或相关部门处理。
(三)推广类。对被巡察党组织、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推进改革发展等方面的成功经验,提交校党委研究推广。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及相关部门收到巡察移交的线索或问题后,及时研究处理,并于1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至巡察办公室。
第十八条 建立巡察成果落实督办制度。整改类、移送类由巡察办公室跟踪督办,并定期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跟踪督办情况。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不定期听取巡察情况汇报,建立健全巡察工作协调、沟通机制,及时研究巡察有关事项。巡察结果和巡察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纪律责任
第二十条 巡察组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对巡察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支持配合巡察工作。对违反规定不予支持配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巡察组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派出,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单位(部门)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党组织、单位(部门)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将巡察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移交巡察办公室统一保管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巡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广听意见,客观公正地了解情况和反映问题。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应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利用巡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违反廉洁纪律有关规定的;
有与巡察工作相背离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被巡察党组织、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必须自觉接受巡察和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认真抓好巡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
第二十七条 巡察期间,被巡察党组织、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一般不安排较长时间的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外出的,须报巡察组批准。
第二十八条 被巡察党组织、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党组织、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暗示、指使、强令有关部门或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的,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对反映情况的干部职工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巡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