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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法规政策规定精神问答(2021年第5期)
2021-10-28   审核人:

为了聚焦主责主业,便于全校党员、领导干部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党纪法规政策规定精神,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工作服务保障机制,提供政策指导及咨询,每月集中通过“一问一答”方式,分类别、分专题进行解答。本期专题为严禁违规入股、经商办企业。

1问:什么是指违规入股、经商办企业行为?

答:违规入股、经商办企业是指:党政干部或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等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等相关党纪党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活动或者利用职务便利或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问:为什么要严禁党政干部违规入股、经商办企业?

答: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违规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容易衍生利益输送、权力寻租等问题,甚至发生严重的违纪违法腐败问题,严重影响职务的廉洁性。作为党政干部如果既想当官又想发财、亦官亦商、与民争利,背离了共产党员的初心使命、背离了领导干部权为民所用的公仆精神,严重损害了党员干部形象、党群干群关系和公平经济发展环境,社会影响恶劣,必须严格禁止,确保党政干部廉洁从政、廉洁从教。

3问:严禁党政干部违规入股、经商办企业都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1986年2月)中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凡上述机关的干部、职工,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已经担任企业职务的,必须立即辞职;否则,必须辞去党政机关职务。”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010版)中第二条规定:“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版)中第八十五条规定: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第九十四条规定,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版第十八条规定,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严禁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严禁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

4问:上述党政干部是指哪些范围?

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的规定,党政干部不仅包括该《规定》界定的党政机关中的干部,而且包括党政机关中的职工;不仅包括在职干部和职工,而且包括离职或离退休一定年限(现规定为3年内)的干部和职工。

5问: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等经商办企业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明确规定:“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在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工作的,一律不得离职经商、办企业;不在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工作的,不准利用领导干部的影响和关系经商、办企业,非法牟利。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非法所得,一律没收。”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第五条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6问:对高校及其教师和科研人员入股、经商办企业是怎么规定的?

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规定》几个问题的说明中明确:“二、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科研、教育等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与本单位业务、技术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经营活动;不得从事与本单位业务、技术无关的经营活动。”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员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等相关规定,对于普通的高校科研人员及教师其持股并无资格限制,支持教师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从事与本业务、技术有关的经商办企业或校外兼职活动,可对外投资持股,也可以其科技成果作为出资持股公司股份,经商办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政策法规有关规定。对于高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正职领导原则上不得持有高校企业股份,非正职领导并作为技术主要完成人或有重要贡献的,可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高校企业的股份。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意见》(教党〔2014〕38号),明确规定:“(四)加强学校资产和校办企业监管,加强校办企业管理,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市场主体建设,禁止院(系)、教师违规利用学校资源兴办企业,杜绝“一手办学、一手经商”现象。”“利用学校资源”是指利用学校品牌类无形资产、学校人力、研究和生产设备、资金、教室、场地等资源。

7问:党政干部违规入股、经商办企业有哪些常见的违规情形?

答:根据有关规定,结合省内外查处的典型违规违纪违法案例,常见的违规入股及经商办企业行为有:

(一)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公正行使权力的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明退实不退,不如实报告的;

(三)通过特定人群或他人代持、隐名、化名等隐蔽复杂手法投资入股企业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以占干股的形式分红获利,达到规避监督、违规获益的目的,包括不如实向组织报告本人、配偶等持有股票、基金等金融产品事项;

    (四)公款或违规借用资金买卖股票、投资入股企业,

获取经济利益;

(五)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

(六)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买卖股票或收受可能影响该领导干部公正执行公务、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的;

(七)违规拥有非上市企业的股份或具有股权性质证券的;

(八)违规买卖股票或进行其他具有股权性质证券投资的;

(九)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十)违规在国(境)外投资入股的;

(十一)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十二)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干部,获取企业股权或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的;

(十三)退休不满三年的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入股与原任职务管辖地区或业务相关的企业。

8问:违规入股、经商办企业行为会受到何处理处分?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版)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版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9问:如何加强对违规入股、经商办企业行为的日常教育和监管?

答:纪律和法律是红线、是底线、更是高压线,党内没有特殊党员,法纪面前人人平等。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意义,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全面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纪律教育提醒,引导党政干部、教职员工遵规守纪;各级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不断强化纪法意识,始终保持高度清醒,吸取深刻教训,带头执行各项纪律和规章制度,对党忠诚,守牢底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严肃纪律,严查快处违规违纪行为,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本问答旨在明纪释纪,务请遵守落实。欢迎广大党员及领导干部就日常学习、工作、生活等遇到或关注、关切的有关党纪法规、纪检监察、监督执纪执法等问题,以邮件(jjjcjg@nuc.edu.cn)或来电(3924919)等方式,向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进行提问,我们将组织进行专题解答。

 

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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