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聚焦主责主业,便于全校党员、领导干部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党纪法规政策规定精神,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工作服务保障机制,提供政策指导及咨询,通过“一问一答”方式,分类别、分专题进行解答。本期为廉洁纪律专题。
1问:什么是廉洁纪律?
廉洁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为确保清正廉洁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
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公共财物管理制度。
2问:如何理解违规受礼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
《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与公正执行公务相冲突,既包括管理和服务对象所赠,也包括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所赠,还包括其工作业务范围内外商、私营企业主所赠,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所赠。
“财物”主要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
“可能”指具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就应当禁止。至于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要根据实际情况由党组织认定,不能依据当事人的判断。
“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指明显超出当地经济发展、生活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以及一般的、正常的礼节性的有来有往。
3问:如何理解违规取得、持有、使用消费卡和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行为?
《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人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指违反《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等中央和省级党委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消费卡”指能够消费的各种形式的购物卡、消费券礼券等代币卡。
4问:如何区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收受消费卡行为和《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违规取得、持有、使用消费卡行为?
《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收受消费卡行为包括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消费卡,或者虽不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但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中的消费卡。如果有规定要求不能取得、持有,即使是正常礼尚往来收到的消费卡,也属于《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违规取得、持有、使用消费卡行为。
5问:如何理解《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的经商办企业的行为?
“经商办企业”指经营商业、兴办企业,其形式主要有: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等。
经商办企业的主观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或者利润,而不论经商办企业的客观结果是否营利。
6问:党员干部能否买卖股票和进行证券投资?
《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问:如何理解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行为?
《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指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指党员未经批准在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的,以及经批准兼职但违反规定领取报酬的;“额外利益”包括顾问费、咨询费等各种名目的酬金。
8问:如何理解关于侵占公私财物、利益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
《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该行为中,党员侵占的是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象征性地支付钱款”指购买物品时以明显低于同类同等物品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的价格付款的行为。如果同等同类物品在当时当地市场上的零售价高低不一,则以国家定价或者比较适中的价格为准。“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指行为人在接受服务、使用劳务后所支付的费用,明显低于实际发生的应当支付的服务费、劳务费。应付钱款减去已付钱款,即为违规占有的数额。
9问:如何理解违规占用公物、占用公物营利、将公物借给他人营利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
《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该行为侵犯的是公物的使用权,公物的所有权并未改变。“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关于公物管理和使用方面的规定;“归个人使用”包括供自己使用和供人或者朋友等个人使用;“公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10问:如何理解违规自定薪酬和违规发放财物行为?
《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实施该条违纪行为的主体一般不是个人,现实中往往是由党组织集体决定。进行责任认定时,对于以集体会议研究决定的方式进行集体决策的都属于责任人员。在决策过程中明确表明反对意见的人不受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