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聚焦主责主业,便于全校党员、领导干部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党纪法规政策规定精神,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工作服务保障机制,提供政策指导及咨询,通过“一问一答”方式,分类别、分专题进行解答。本期为工作纪律专题。
1问:什么是工作纪律?
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侵犯了党的正常工作秩序。
2问:如何理解工作失职行为?
《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负责人,不仅指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也包括其他负责人。根据领导班子内部的工作职责分工,党组织负责人分别承担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或者重要领导责任。
3问:如何理解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
(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
(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
(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该条主要针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突出新表现进行归纳总结,作出严格的纪律约束。
4问:如何理解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以及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
《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该条针对的是党员或党组织,“上级”既包括上级党委、政府等,也包括党委工作部门和政府部门等,不仅仅局限于上一级。“应当报告的事项”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界定。有的是上级单位明确要求报告的事项,有的是上级单位没有明确要求,但根据自身的工作职责应当报告的事项。
5问:如何理解违反考试、录取工作规定行为?
《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该条规定的行为人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负责、组织考试、录取工作的党员,包括出题人员、试卷保管人员、监考人员、评卷人员、负责录取的人员等;另一类是参与应试人员中的党员。
该条“违规录取”主要是指违反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录用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或者使符合条件的人员不被录取等。“考试、录取工作”,既包括国家统一组织的各类考试、录取工作,也包括各类学校所举办的各种国民教育的考试,如学校招收新生的考试、校内各种考试、专项选拔考试等,还包括企业等单位组织的招聘选拔考试、在职干部和职工的业务考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