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各种名义借用、调用、换用下属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服务对象或私营企业和个人车辆的行为;
(二)党政机关长期租用(租期或累计租期超过30天以上)车辆用于公务活动的行为;
(三)违反规定一人占用两辆(含)以上公务用车(轿车、商务车、越野车)的行为;
(四)领导干部异地调职后继续使用原单位公务用车(临时借用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的行为;
(五)领导干部离职、退(离)休后,或者离职、退(离)休后到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任职之后,仍然占用原单位公务用车的行为;
(六)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借车、换车的行为;
(七)违反规定悬挂军警号牌、使用警报警灯的行为;
(八)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