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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北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09-06   审核人:

中国共产党

中北大学委员会文件

 

 

                           

                               

关于印发《中北大学纪检监察

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机关各部门:

现将《中北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处置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北大学委员会

                     2017年8月29日

 

中北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处置办法(试行)

 

为加强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的精神,根据中央纪委《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信访举报问题线索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由学校纪检监察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涉嫌违反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线索材料。

第二条  案件线索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集中管理原则。在校纪委领导下,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全校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的收集、登记、汇总、分析、上报、督办等。

(二)双报告原则。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在掌握党员干部、教职员工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时,应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要向上级纪委报告。

(三)保密原则。问题线索管理、办理及督办等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对外泄露、扩散与问题线索有关的信息、资料。

第二章 线索来源及受理范围

第三条  问题线索来源。

(一)上级纪委转办的问题线索;

(二)校党政主要领导交办的信访举报问题线索;

(三)校纪委接受的来信、来电、来访的问题线索;

(四)从监督检查、审计报告、专项治理、媒体舆情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五)学校各单位(部门)上报的问题线索;

(六)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移交的问题线索;

(七)其他需要集中管理的问题线索。

第四条  问题线索受理范围。

(一)对党员干部、党组织违反党章,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违纪行为的举报;

(二)对党员干部、党组织、教职员工有关单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四风问题的举报;

(三)对学校教职员工、有关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行为的举报;

(四)案件调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五)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问题的举报;

(六)按照工作职责或相关规定,应当由其他职能部门受理的来信、来访、来电,转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七)对已经或者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投诉请求,不予受理。

第三章 问题线索处置

第五条  问题线索办理流程。

(一)上级纪委交办或校党政主要领导交办的问题线索,由纪委办、监察处研究,按照上级要求提出拟办处置意见,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填写《中北大学纪委监察处问题线索处置呈批表》送领导审批。

(二)校内接受的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对照第四条(一)至(七)款所列问题线索受理范围,确定是否属于问题线索受理范围,属于信访举报的,在两个工作日内填写《信访举报转办单》,转有关单位及职能部门处理;属于问题线索的,在两个工作日内填写《中北大学纪委监察处问题线索处置呈批表》送交领导审批。

(三)反映处级单位、处级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经校纪委办、监察处提出拟办意见后,呈送校纪委书记签署意见,再呈送校党政主要领导批示,按照批示意见由纪委办、监察处直接办理(以下简称“直办”)。

(四)反映处级以下单位、处级以下干部和教职员工违纪违法行为的问题线索,经校纪委办、监察处提出拟办意见后,呈送校纪委书记批示,按照批示意见原则上交由其所属党组织或单位办理(以下简称交办),必要时纪委办、监察处也可直办。

(五)对不属于办理范围的信访举报,应告知信访人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或及时转有关部门、单位办理(以下简称“转办”),此类信访件纪委办、监察处应单独造册,登记来信者姓名、联系方式、收信时间,转往的有关部门、单位及时间,并对转办结果予以备案。

(六)纪委办、监察处每月要召集一次专题会议,对问题线索进行分析研判,对处置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查,并对转办的信访件办理情况进行督办。

 第六条  问题线索分类处置办法。

(一)案件线索处置分为四类方式,即谈话函询类、初步核实类、暂存待查类、予以了结类。

1.谈话函询类,是指对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体现“抓早抓小”精神。

确定为谈话函询类的,应当拟定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填写《中北大学纪委监察处问题线索处置承办表》,承办单位按照承办意见办理,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并将结果按要求及时上报。

2.初步核实类,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拟进行核查的线索。

确定为初步核实类,应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在初核期限内,将初核结果报请主要领导研究下一步处置意见。

3.暂存待查类,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暂时存放备查的线索。

确定为暂存待查类的,纪委办、监察处每季度召集会议研究,根据时时掌握的情况研究处置方案。

4.了结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无可能开展核查条件的线索。

经研究确定为了结类的,纪委办、监察处应登记并予以销号。

(二)拟立案类,是指经过初步核实,发现和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确有违纪事实,需要立案调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线索。立案审查必须报党委及上级纪委批准后才能实施。

(三)纪委办、监察处对问题线索进行汇总、统计,及时更新统计结果,每季度向主要领导汇报统计情况。

第四章 立卷归档与统计分析

第七条  纪委办、监察处明确专人保管问题线索资料,线索处置全过程的材料案结卷成、事毕归档。一般是一信一档;当年的信访举报登记材料,应整理归档,复制备查。

不属于归档范围的信访举报材料,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处理;作废的有关材料和工作笔记本等,应按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八条  立卷归档时应做到材料齐全、完整,标题简明、确切,排列合理、合规,装订整齐、规范:

(一)对直办的,应包括信访举报原件及附件、领导批示、调查证明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信访人的说明及检查材料、结案归档意见、领导批示;

(二)对转办的,应包括信访举报原件及附件、领导批示、转办函、查处情况或办结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材料、信访人的说明及检查材料等复印件;

(三)对交办的,应包括信访举报原件及附件,领导批示,交办函底稿。

第九条 纪委办、监察处专职人员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填写信访月报表、半年度报表和全年度报表,及时上报上级纪委。

第十条 对信访举报反映的热点、难点、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进行统计分析或专题反映:

(一)信访举报总数及升降趋势,分类及所占比例,举报、申诉所占比例,主要问题的数量及所占比例,涉及各类人员数量及所占比例;

(二)信访举报总数升降及原因,反映某一问题的升降及原因,反映某一类人员的升降及原因;

(三)信访举报反映的主要问题,典型事项;

(四)需要重视的情况、问题和建议等。

第五章 保密与回避要求

第十一条  受理信访举报,必须严格保密。

(一)接受当面举报,纪委办、监察处应有两人以上在场,专人记录,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二)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将举报人的情况以及举报的内容透露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

(三)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

(四)举报材料,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因调查工作需要出示的,必须经校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举报人的身份等内容。

(五)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

(六)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严禁将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

第十三条  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举报人、被举报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被举报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可能影响举报问题线索公正处理的。

承办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信访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回避决定由校纪委主要领导审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在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移送、办理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一)发现信访举报问题线索不按程序实施,处置流程违反规定的;

(二)私自扣压、隐瞒、遗漏、修改或擅自处理问题线索的;

(三)擅自向外泄露案件线索或相关资料的;

(四)未经领导批准,向其他部门或个人借阅问题线索材料的;

(五) 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有关政策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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