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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北大学廉政教育研究与实践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9-13   审核人:



各院(校区)、部、处及直(附)属单位:

《中北大学廉政教育研究与实践课题管理办法》经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北大学

20191021

 

 

中北大学廉政教育研究与实践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多渠道拓展廉政教育,树立风清气正的廉政文化,形成学思践行廉政氛围,结合学校廉政教育实际,有组织有计划地推动廉政教育研究与实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教育研究与实践课题,应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从严治党重要论述、中纪委全会精神及省纪委全会精神的重大部署为依据,深入研究廉政教育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为学校廉政教育和实践服务。

第三条 廉政教育研究与实践课题的申报立项,应遵循下述原则:

1.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一致;

2.与廉政教育的实际相结合,坚持正确的研究方向,提倡科学性、创新性、前瞻性、实践性、有效性;

3.有利于最大程度地调动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引导和推进党员干部进行廉政教育科研活动,学思践行。

第四条 廉政教育研究与实践课题接受来自各基层党委、党组织及直属党支部以及广大廉政教育工作者的推荐和申报。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校纪委成立廉政教育研究与实践课题工作领导小组,总体负责廉政教育研究与实践课题工作。主要职责有:指导、审核规划课题申报指南、课题选题和课题管理办法,对课题的立项申请进行审议,组织学术咨询和成果鉴定。

第六条 廉政教育研究与实践课题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校纪委办公室,具体负责廉政教育课题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制定并发布课题申报指南、课题选题,修订课题管理办法,受理课题申报;组织开展课题的立项审批;指导申报单位对课题进行过程管理;审核结题材料;向完成课题研究的课题组颁发结题证书;组织课题成果宣传推广等。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廉政教育研究与实践课题由廉政教育研究与实践课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研究需要设立,相关基层党委、党组织及直属党支部可根据需要提交立项申请。

第八条 申报课题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

1.申报廉政教育课题的负责人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有一年以上党务、廉政教育、教学或管理工作经验;

2.能够组织实施课题研究,获得必要的研究条件;

3.能够切实承担起组织课题研究的责任。

第九条 课题申报要求和程序:

1.根据课题指南,以理论问题和廉政教育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为出发点确定研究课题,确保研究具有创新性。

2.按要求填写《中北大学廉政教育研究与实践课题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一式三份。

3.《申报书》须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对课题申请人及课题参与者的学术研究能力和课题研究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廉政教育研究与实践课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结合工作特点与实际情况,各基层党组织须至少申报一个课题。

5.已经通过结题鉴定的课题需要继续滚动研究的,亦须履行课题申请程序。

第十条 廉政教育研究与实践课题的评审程序包含:初审、终审和公示。初审由廉政教育研究与实践课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终审由廉政教育研究与实践课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校内外有关专家负责审议。

第十一条 对通过终审的课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即可按照要求组织开展课题研究。

第十二条 根据评审结果,廉政教育研究与实践课题由纪委办(监察处)资助经费3000元、2000元或1000元。

第四章  课题管理

第十三条 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开题、日常管理、阶段报告等。

组织开题: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应尽快确定课题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廉政教育研究与实践课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日常管理: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组织课题的具体研究工作,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课题的支持和对研究过程的检查和督促。廉政教育研究与实践课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已立项课题的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阶段报告:课题组应按立项时间提交中期研究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至廉政教育研究与实践课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课题重要的阶段性成果也应及时上报。

第十四条 有下列变更情况之一者,课题组须提交书面请示,由课题负责人签字,加盖所在单位公章,交廉政教育研究与实践课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备案。

1. 变更课题负责人或所在单位;(变更课题负责人需原课题负责人与变更后课题负责人同时签字,且课题所在单位盖章方为有效,变更所在单位需原单位与变更后的单位同时盖章,且课题负责人签字方为有效)

2. 变更课题名称或研究内容做重大调整;

3. 变更成果形式(成果形式应为15000字以内的研究报告);

4. 课题完成时间延期;

5. 因故中止课题。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其课题。

1. 违反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者;

2. 有剽窃行为或弄虚作假者;

3. 与研究设计不符或学术质量低劣者;

4. 已到结题时间但未结题,且未提出延期申请者;

5. 获准延期但到期后仍不能完成者;

6. 借课题研究之名,谋取不正当利益者。

第五章  结题鉴定

第十六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应组织课题结题评审工作。课题结题评审由廉政教育研究与实践课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校内外有关专家进行。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组一般应由5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并设一名组长。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课题的鉴定专家。

第十七条 课题结题程序:

1.课题组负责人向廉政教育研究与实践课题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结题申请;

2.审核通过后,廉政教育研究与实践课题工作领导小组向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作出书面结题申请批复;

3.课题组负责人准备结题相关材料;

4.课题组负责人向鉴定专家进行陈述、答辩,最后由专家组共同评价并签署鉴定意见;

5.专家鉴定后将结题所需材料报送至廉政教育研究与实践课题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将结题材料电子版发送到指定邮箱;

6.相关课题结题材料由统一存档备案。

第十八条 课题结题鉴定必须准备的文件包括:开题报告,研究与实践工作报告,成果简介及必要的附件,课题申报书复印件以及其被决策部门采纳或在廉政教育领域应用推广情况介绍等。

第二十条 结题验收。在专家鉴定的基础上,经廉政教育研究与实践课题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向课题组颁发《课题结题证书》。

第六章  成果推广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廉政教育研究与实践课题领导工作小组对课题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进行评价,积极采取措施,加强优秀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以充分发挥其在廉政教育决策和中北大学改革发展实践中的作用。

推广方式包括利用网站和其他相关媒体宣传推广,报送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

课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在相关单位付诸实践并取得实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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