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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法规政策规定精神问答(2021年第2期)
2021-09-09   审核人:

党纪法规政策规定精神问答

2021年第2期

 

为了聚焦主责主业,便于全校党员、领导干部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党纪法规政策规定精神,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工作服务保障机制,提供政策指导及咨询,每月集中通过“一问一答”方式,分类别、分专题进行解答。本期专题为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1问:“四种形态”是怎么提出和固化的?

答:2015年9月,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福建调研并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党员和群众代表对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的意见建议时指出,“纪委要聚焦聚焦再聚焦,围绕“四种形态”,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此后,“四种形态”陆续体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多项党内法规中,予以固化。

2问:提出“四种形态”的目的、意义有哪些?

答: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管党治党的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丰富的实践价值。“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政策和策略,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化,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四种形态”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具体抓手,也是党员干部接受监督、严格自律的“四道 防线”。坚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根本目的是加强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3问:“四种形态”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第一种形态”是指: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第二种形态”是指: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第三种形态”是指: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第四种形态”是指: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4问:“第一种形态”的运用方式及要求有哪些?

答:第一种形态的方式共有14项。包括:谈话函询了结、“面对面”初步核实了结等2种情形,以及经纪律审查后仅给予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出违纪所得、限期整改、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公开道歉(检讨)、通报(通报批评)、诫勉(诫勉谈话)、其他批评教育类措施等12项组织措施。第一种形态以教育警醒为主,目的是抓早抓小、关口前移、防微杜渐。在实践中,要使第一种形态成为常态,使多数人不犯或少犯错误

5问:“第二种形态”的运用方式及要求有哪些?

答:第二种形态的方式21项,包括: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2项党纪轻处分,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行政降级等4项政纪轻处分,以及取消荣誉称号、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终止(罢免、撤销、责令辞去)人大代表资格、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取消(罢免)当选资格、终止党代表资格、停职(停职检查)、调整(调离)职务(岗位)、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改任非领导职务、安排提前退休、降低退休待遇、其他组织调整类措施15项组织措施。第二种形态以轻惩戒为主,落实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综合运用组织调整、纪律处分等方式,分类处置、层层防治警示作用大于惩治作用防止小错不惩、铸成大错。

6问:“第三种形态”的运用方式及要求有哪些?

答:第三种形态的方式12项。包括: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3项党纪重处分,行政撤职、行政开除等2项项政纪重处分,降职、取消退休待遇、解聘、解除劳动合同、辞退、组织除名(劝退)、其他重大职务调整类措施等7项组织措施。第三种形态以重惩戒为主,侧重严肃查处问责,惩治作用大于警示作用不能避重就轻、大事化小,防止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发展成犯罪行为防止滑为“阶下囚”。

7问:“第四种形态”的运用方式及要求有哪些?

答:第四种形态的方式2项。包括: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后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判处刑罚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2种情形。第四种形态是坚决惩处打击,体现有腐必惩、有贪必肃用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以发挥震慑功能。

8问:“四种形态”间的关系?

答:“四种形态”环环相扣,前者是后者的堤坝,后者是对前者的震慑;前一道堤坝筑得越牢,滑向后者的人数自然会越来越少;后一种问题查处得越是及时坚决,就越能形成“不敢腐”的威慑。如同打造了“防虎识别区”和“苍蝇禁飞区”,增强党纪存在感,提高制度执行力,让党员将党纪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9问:“四种形态”的责任主体是谁?

答:《党章》第七条规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各级党组织肩负主体责任。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作为关心爱护党员的重要手段,准确理解,科学运用。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一岗双责”的重要内容,对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干部成长和事业发展负责,把践行“四种形态”情况纳入年度述职述廉述责内容。纪委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切实履行监督责任,聚焦“六大纪律”严肃监督执纪问责。各级党组织、各职能部门以及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分工履行好各自责任,形成统筹推进、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良好局面。

10问:如何精准运用“四种形态”?

答:运用“四种形态”要“深精准”。“四种形态”涵盖从批评教育到移送司法的广阔地带,需要精准把握好适用“四种形态”的不同条件和工作标准。要明确政策界限,区分不同情况,坚持分类处置。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避免出现运用第一种形态一谈了之,防止谈话函询“跑风漏气”;运用第二、三种形态不能一降了之,要防止简单“断崖式”处理;运用第四种形态不能一送了之,要防止压案、瞒案、抹案及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同步履行执纪执法两项职责,用好纪律和法律“两把尺子”,把制度优势加快转化为治理效能。

11问:“第一种形态”的使用情形?

答:包括7个方面:1、日常管理监督中发现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作风、纪律、履责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2、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笼统、道听途说、主观臆断,没有具体实质内容的,或多次、反复反映同一问题的,或者反映问题难以查证、无从查起的;3、安排部署工作、监督检查工作、完成交办工作、听取工作汇报等,需要提出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要求的;4、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情节轻微的,或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不到位,需要提醒督促的;5、存在一定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一定影响的。存在违纪行为,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存在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政务轻处分,但具有减轻处分情形的;6、巡视巡察或专项检查反馈问题整改不力,情节轻微的;7、其他适用情形。

12问:“第一种形态”的禁止情形和范围有哪些?

答:包括5个方面:1、明显违纪,且问题线索反映具体、直观、可查性强的;2、顶风违纪或者运用第一种形态后又违规违纪的;3、被反映人正在接受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的;4、约谈提醒可能影响被反映人审查调查的;5、其他不适用情形。

本问答旨在明纪释纪,务请遵守落实。欢迎广大党员及领导干部就日常学习、工作、生活等遇到或关注、关切的有关党纪法规、纪检监察、监督执纪执法等问题,以邮件(jjjcjg@nuc.edu.cn)或来电(3924919)等方式,向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进行提问,我们将组织进行专题解答。

 

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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