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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法规政策规定精神问答(2021年第3期)
2021-09-09   审核人:

党纪法规政策规定精神问答

2021年第3期

 

为了聚焦主责主业,便于全校党员、领导干部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党纪法规政策规定精神,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工作服务保障机制,提供政策指导及咨询,每月集中通过“一问一答”方式,分类别、分专题进行解答。本期专题为问题线索处置方式。

1问:问题线索的处置方式有哪些?

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进行处置。

2问:谈话函询按照何种方式和标准进行处置,其目的是啥?

答:谈话函询包括函询和谈话两种方式。谈话函询反映的问题多属于一般性问题,谈话函询给予被反映人向组织如实说明或澄清问题的机会,目的是让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本着对党忠诚老实的态度讲清问题,有利于组织进行准确研判,及时有效地处置问题线索,督促纠正和处理存在的问题,发挥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作用,真正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解决。

3问:谈话函询有哪些程序要求?

答:函询应当填写《函询通知书》,以校纪检监察机构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被函询人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发函回复。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进行自我批评,作出检讨。一年内对同一干部进行谈话函询一般不超过2次。对经谈话函询后予以了结的问题线索定期进行抽查核实,防止“一函了之”、“一谈了之”。

4问:谈话函询的处置结果有哪些?

答:根据谈话函询不同情形一般有三个不同层面的处理:对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反馈;对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对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5问:初步核实按照何种方式和标准进行处置,其目的是啥?

答:初步核实主要是在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比较具体、具有可查性,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情况下采取的线索处置方式,目的是对问题线索进行了解和核查,判明和掌握问题线索的真假、虚实和大小,以决定是否立案审查,避免立案审查的盲目性,维护监督执纪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6问:暂存待查按照何种方式和标准进行处置?

答:暂存待查主要是指线索反映的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时机、现有条件、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等原因,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存放备查,对确定暂存待查的线索,一旦条件成熟应立即开展核查工作。

7问:予以了结按照何种方式和标准进行处置?

答:予以了结主要是指线索反映的问题失实或者没有可能开展核查工作而采取的线索处置方式,包括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已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等情况。

8问:问题线索重点查处哪些方面的问题?

答:处置问题线索不得拖延和积压,尤其要把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作为监督执纪重点,对已经充分暴露出来的要优先处理,对已成为全面从严治党、反腐败障碍的要优先处理。

本问答旨在明纪释纪,务请遵守落实。欢迎广大党员及领导干部就日常学习、工作、生活等遇到或关注、关切的有关党纪法规、纪检监察、监督执纪执法等问题,以邮件(jjjcjg@nuc.edu.cn)或来电(3924919)等方式,向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进行提问,我们将组织进行专题解答。

 

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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