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聚焦主责主业,便于全校党员、领导干部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党纪法规政策规定精神,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工作服务保障机制,提供政策指导及咨询,通过“一问一答”方式,分类别、分专题进行解答。本期为政治纪律专题。
1问:什么是政治纪律?
政治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是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在党的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是打头、管总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前提和基础。
2问:如何理解公开发表有严重政治问题言论行为?
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开发表有严重政治问题言论行为具体有三种表现:
一是“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违背”和“歪曲”指错误理解和认识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决策。
二是“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是违反政治纪律的突出表现,也违反了党章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党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针政策时,通过不同的渠道和方式,充分听取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建议,“妄议”实际上不仅扰乱了人们的思想,还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妨碍中央大政方针的贯彻落实,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三是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党和国家领导人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代表,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就是诋毁、诬蔑党和国家。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必须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正确观点,坚决反对历史虚无主义。这些都是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的必然要求。
3问:如何理解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
《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不按照有关规定”,指违反了党中央以及省部级党委制定的有关规定。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作为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这是必须遵守的规矩,也是检验一名干部合格不合格的试金石。《条例》以严格的纪律约束,保证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及其他党内法规关于请示报告制度和要求的落实,促使广大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严格执行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强化组织观念,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4问:如何理解干扰巡视巡察工作、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
《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详细规定了干扰巡视和不落实巡视整改要求的6种具体情形,即(1)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2)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3)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4)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5)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6)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并规定有这些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问:如何理解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党章将“对党忠诚老实”作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尤其是在党组织审查处理其违纪行为期间,更应该对自己犯的错误认真反省检讨,积极主动地向组织如实坦白,积极协助组织及时查清违纪事实,决不允许有串供、伪造证据、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包庇同案人员、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等对抗组织审查行为,这既是党员的义务,也是党员必须遵守的一项政治纪律。
6问:如何理解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失职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
《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党章总纲规定:“强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体系。”《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条例》对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作出细化具体化,并与其他党内法规相衔接,以严格的纪律处分规定,保障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