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聚焦主责主业,便于全校党员、领导干部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党纪法规政策规定精神,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工作服务保障机制,提供政策指导及咨询,通过“一问一答”方式,分类别、分专题进行解答。本期为组织纪律专题。
1问:什么是组织纪律?
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
组织严密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组织纪律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侵犯了民主集中制以及其他党的组织制度。
2问:如何理解违反民集中制原则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
《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第(一)项的“重大决定”指党组织按照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作出的有关工作任务部署,干部任免、调整和处理等决定,对党组织成员具有约束力,必须服从和执行。
第(二)项的“违反议事规则”指违反党章第十条“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规定以及各级党组织制定的具体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第(三)项的“故意规避集体决策”指个人或少数人故意违反有关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不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策,或者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事后未及时向班子报告等。
第(四)项规定的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违纪行为虽然符合集体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但有集体违规决策的事实,集体决策程序成为掩饰集体违规目的的手段和幌子。
3问:如何理解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的行为?
《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对于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漏报少报等的,党组织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4问:如何理解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行为?
《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谈话、函询”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指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中的谈话函询;二是指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的函询,以及党委(党组)作出的函询。
5问:如何理解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行为?
《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规定这一行为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员干部“游必有方”的要求,防止出现“独来独往、天马行空”等目无组织、不向组织报告个人去向的情形。
6问:如何理解篡改、伪造档案资料的行为?
《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篡改、伪造”的对象指现有的、已经存在的个人档案资料。
党员干部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严重违背对党忠诚老实的基本义务。只要实施了该行为,无论情节轻重,党组织都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7问:如何理解违规谋取人事利益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
《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指违反党的有关干部、劳动、人事工作方面的法规制度。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的,如果收受他人财物,则属于受贿行为。
“弄虚作假”指以虚构、谎报、隐瞒、伪造事实的手段,欺骗组织,取得上述人事利益的行为。对实施本款规定的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依据《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